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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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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设计值,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01  案件事实

  2024年3月15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所属露天采石场西侧最终边坡台阶设计高度为15m,但实际高度为18m,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之(四),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撤出现场作业人员,并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3.1万元。

  02  专家评析

  “最终边坡台阶高度”是指露天矿山已形成最终边坡的台阶高度或并段后的台阶高度。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会降低台阶或最终边坡的稳定性,严重威胁露天采场内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因此,《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之(四)规定,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该公司所属露天采石场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 责编 ] :安澜